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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七中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点击:次    

遂宁七中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一、宗旨: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申诉人是本校内在校学生以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
  2、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等学校管理***构以及相关教师。
三、申诉范围:
  1、学生在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不服的。
  3、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
四、申诉受理***构:
  1、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党支部书记、主管副校长、政教处、教务处、团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是学校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决策***构。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法制处,负责受理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
五、申诉时间及形式:在校学生或监护人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申诉程序
  1、申诉的提出: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法制处提出申诉。
  2、书面申诉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并交给法制处,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监护人或代理人,要将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还要写明申诉的要求、事实与理由、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3、口头提出申诉的,法制处应当做相应的记录,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时间等。
七、审查受理:法制处在收到学生申诉的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
八、调查听证
  1、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校内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根据需要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3、调查、听证过程中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九、做出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并受理的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之申诉人,由申诉人签字后存档。
十、申诉人对学校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