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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七中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点击:次    
遂宁七中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
  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代会成员组成。
二、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三、 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经开区公服局提请申诉。对区公服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四、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